日本2012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
2012-8-5 14:15:23 点击: 3495
2011年度以销售或营业的目的进口到日本的食品、添加剂、器具、容器包装和玩具等商品(以下简称“食品等”)的进口申报件数约200万件,进口重量约3186万吨。根据农林水产省的食品供给表,日本食品自给率约为40(供给热量的综合食品自给率),供给热量约60依靠外进口。
基于以上进口食品等的现状,2012年,日本厚生劳动省总部(以下简称“本省”。)及检疫所通过增加各检疫所监视人员与完善检查机器等措施,扩充进口时的检查项目及监控检查,并按照《食品卫生法》(1947年第233号法律。以下简称“法”。)第28条的规定,为达到广泛监视各种食品状况的目的,每年有计划的实施监控检查、命令检查(按照第26条的规定,对于违法概率可能性较高的进口食品,通过在每次进口时对其实施命令检查来加强进口此类食品时的监视指导。)等进口时进行强化监视指导。另外,为推进出口食品对策的改进,对有计划的出口的出口产品实施制度调查及关于个别问题与出口进行协商和调查,除此之外,还将对与疯牛病(以下简称“BSE”)有关的出口的管理进行实地调查。
在2010年5月召开的中日大臣座谈会上,日本加强两的食品提出了《中日食品方案》,2011年11月召开了第二次中日大臣双边会谈。在第二次座谈会上对2011年度的行动计划达成了一致意见,更好的了中日两进出口的食品等关于领域的交流合作。
2011年12月公布的日本2011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监视结果(中期报告)中,2011年4月至9月间,进口申报数为104万件,进口重量为1300万吨,检查件数相当于进口申报件数的11.5,约为12万9千件,其中违法案例有619件。2012年度,为了继续推进迄今为止采取的措施,关于监控检查考虑到2011年度监控检查结果以及有关出口管理体制的调查结果等,对今年检查项目等进行修改的相关讨论工作,为了对出口的原材料管理进行验证等,对加工食品的残留农药等试验法进行检讨的同时继续实施“肯定列表制度”,禁止农药残留量超标的食品销售等。而且,为了切实地得以实施,将进一步增加进口检查项目;并要求出口改进食品生产和制造、加工等(以下称“生产”)阶段的卫生措施,必要时,将对出口进行实地调查,以确定其残留农药等的管理状况。此外,基于出口对命令检查的对象食品中残留农药的管理可能不够彻底,或该食品使用的农药可能有变化以及食品中可能残留有检查项目以外的超过标准值的农药等原因,日本将加强监控检查,以验证出口对残留农药等的管理。
另外,关于发生的利用未通过性审查的转基因微生物制造的食品添加物的进口、销售事件,检疫所将对进口商的制造工序利用转基因技术进行指导确认工作。
另外,为了进口到日本的牛肉不存在BSE,厚生劳动省通过实地调查和进口检查,核查出口政府所管理的对日出口项目的遵守情况。
综合以上措施,日本将继续推进进口商在出口阶段进行的自主管理的指导工作,同时推进各出口食品对策的正确应对措施,有计划的向日本出口食品,努实施出口的食品相关制度的调查。
1.目的
本计划旨在有重点、有成效、率地推进实施监视指导,图进一步进口食品的性。
2.本计划实施时间
2012年4月1日开始到3月31日止。
3.进口食品监视指导的基本构想
《食品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4条规定,外食品供应的各环节,都采取必要措施,食品性。因此,对出口在其的生产以及进口后的日本流通各环节,采取以下措施,进口食品的卫生。
(1)通过推进对出口生产等阶段的对策,通过向在东京的大使馆以及进口商提供有关日本食品法规方面的信息、两间协商、实地调查以及技术支持等措施,共同出口生产阶段卫生措施的改进。
(2)关于特定、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进口食品等,为预防食品危害的发生,确认有必要时,按照《食品卫生法》第8条或17条规定,实施的进口禁止措施。
(3)对多次反复违反法律的进口商,为纠正违法原因将对其进行指导,并按照《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规定,令其禁止或暂停进口营业。
(4)判明发生违反事例时,根据法第63条进行违反事例的公布。
(5) 另外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7条关于进口申报的规定,来确认对包括《食品卫生法》第11条或第18条规定的有关食品等的规格或标准的法规的符合情况。
(6)为大范围监控各类进口食品等的食品状况,有计划的实施监控检查。
(7)为预防食品危害的发生,按照《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对违法可能性高的进口食品,实施命令检查。
(8)通过为进口商召开讲习会以及进口前自主的管理指导等工作其履行作为食品业者的责任。
(9)确认违反《食品卫生法》时,采取废弃指导等措施,同时对进口商进行指导等防止再次发生违法事例的措施。
(10)在进口后的流通环节,对省市县、设置保健所的市以及区(以下简称“省市县等”)进行监视指导;当检疫所、省市县等发现违法情况时,联合厚生劳动省、检疫所、相关省市县等,要求进口商迅速进行召回等相关措施。
4. 生产地方面有重点的实施监视指导的相关事项
(1)《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的进口申报确认
关于《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的进口申报食品等,若其第6条、第9条第2项、或者第16条规定的食品之列;第8条第1项、或者第17条第1项规定的禁止进口食品之列;符合第10条规定的添加剂使用范围以及法第11条及法第18条的规格标准的食品等,检疫所除通过进口商的进口申报确认外,有必要时,还要通过出口政府发行的证明书、向进口商收取报告等进行确认。
(2)《食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的监控检查
检疫所实施监控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对各类进口食品等的食品状况进行大范围的监视,并在发现违法情况时,加强进口时的检查等。
①监控计划的制定
厚生劳动省为了重点、有效率、有效果的实施监控检查,以统计学上可能检查出违反事例的检查数量为基础,考虑每类食品的违反率、进口件数以及进口重量、违反内容对健康的影响程度等,来制定监控检查的件数和检查项目(以下简称“监控计划”)。并且,为了切实实施肯定列表制度,考虑外的农药等的限制情况、使用情况和检出事例等来制定监控计划。
另外,根据对出口制度的调查结果及出口发生的回收、危害健康等信息调查结果,确认该对日出口食品的管理实施情况,对监控计划检查件数进行修改。
2012年度的监控计划如附表1所示。
②有计划的实施监控检查
为了实施监控计划所规定件数的检查,检疫所需根据厚生劳动省分配的检查件数制定年度计划,有计划的实施检查。
厚生劳动省恰当的逐一检查实施检查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监控计划的规定,对检疫所下达必要指示的同时,根据进口情况等的变化,在对每个检疫所或每类食品实施检查计划有困难时,为结合进口的实际情况、有成效的实施检查,重新制定半年度监控计划。
③加强监控检查
厚生劳动省得到生产等的有关食品等召回以及发生健康损害的信息时,在监控检查中发现违法事例的情况下,或在都道府县等的监视指导中发现违法事例的情况下,根据需要指示各检疫所加强该进口食品的检查。
此外,关于加强残留农药的检查,厚生劳动省根据出口残留农药等的管理体制,为使统计学上违法事例的检出变为可能,将在一段时间内该进口食品以及检查项目的监控检查的检查率。
并且,若自加强监控检查日开始1年内,或在实施的60件以上的检查中没有再出现相同的违反事例,则实施普通的监视体制。
(3)《食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的监控检查以外的行政检查
检疫所根据进口申报的内容,在监控计划规定的检查以外、根据需要实施初次进口时的检查、输送途中发生事故时的检查等进口食品的检查。
(4)《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的命令检查。
①实施命令检查
关于违反法律可能性高的进口食品,为防止发生食品卫生上的危害,厚生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时,将对进口者实施命令检查。
另外,命令检查对象进行追加公布,关于对健康的影响进行简单的说明。
ⅰ.在出口或日本发生了危害健康事件或是有可能发生此类事件的情况下,及发现黄曲霉毒素、病原性微生物等监控检查结果违法的情况下,同一出口、加工者等,或同一生产商、加工者等的同一进口食品等直接作为命令检查的对象。
ⅱ.关于残留农药等,对来自同一出口或同一生产商、加工者等的同一进口食品进行的监控检查结果中,若多次发现违法事例,则在考虑出口的规定及管理体制状况与过该进口食品遵守《食品卫生法》的情况,将该进口食品的或部分作为命令检查的对象。
②命令检查的解除
实施命令检查后,在以下情况,若进口到日本的食品不会违反《食品卫生法》,则解除命令检查,恢复普通的监视体制。
ⅰ.确认出口已查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了制定新规定、加强农药等的管理体制、检查体制等强化防止再发生的措施,根据两间的协议、实地调查或进口时的检查等确认其措施有效性时,解除命令检查。
ⅱ. 接受残留农药等命令检查的食品等,命令检查通知日起,或近的违反事例的确定日(命令检查通知日起以后没有违反事例的情况下视为命令检查通知日)起2年期间没有新的违反事例,或者1年期间没有新的违反事例并且命令检查的实施件数在300件以上的对象,将解除命令检查。其后为了在统计学上可信度,因为有检出违法的可能性,因此在一段时期内该进口食品以及检查项目的监控检查频率,在这段时期内没有发生违法事例时。(在该监控检查强化期间发现违法的情况时立即变更为命令检查。)
(5)《食品卫生法》第8条或第17条规定的包括进口禁止措施
关于特定、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进口食品等,若该进口食品的违法件数占其检查件数违反率为5以上,从产地的食品卫生管理状况来看,有可能继续发生违法事例时,考虑到其损害人体健康的程度,为防止此类食品危害再次发生,必要时,厚生劳动大臣将听取医药、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采取禁止进口措施。
(6)对海外发生食品问题的紧急应对
为进口食品的,厚生劳动省将联合相关省市,并从出口政府获得有关海外食品问题的信息,将其主要事例发布到厚生劳动省的网页上。同时,若该食品有可能出口到日本,则调查日本进口该食品的情况,若确实有进口过,则命令相关检疫所或都道府县等对该食品的流通、库存情况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对进口商进行检查、回收等指示,并且,公布应对情况、指示各检疫所加强检查。
为防止出口在生产阶段发生违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以期出口对策的。
(1)提供日本的食品法规等的信息
厚生劳动省将在其网页上提供日本食品法规、命令检查的对象食品及加强监控检查的食品等的违法事例与本计划及与其监视指导结果相关的英文信息。
此外,通过在规格标准等修改时对驻日大使馆召开的说明会、行政法人协机构实施的有关食品法规的研讨会,将这些信息告知出口的政府负责人、出口的生产商、制造商、加工者等(以下简称“生产商等”)。
(2)两间协议、实地调查等
除进口时实施命令检查的进口食品以外,关于违法可能性高的进口食品,厚生劳动省会通过与出口政府协商要求其查明违法原因以及根据其结果制定防止再发生对策,设法推进出口在生产阶段管理的实施、监视体制的加强以及出口前检查的实施等对策。
根据2011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的监视结果(中间报告),因含有毒素等有毒或有害物质违反《食品卫生法》第6条,有关残留农药等违反《食品卫生法》第11条的事例在进口食品违法事例中占大多数,因此,2012年度,以发生该违法事例多的及出口量多的为中心,积的收集对日出口食品的对策相关的信息,同时,为顺利实施肯定列表制度以及进口牛肉等的,有必要对出口在生产阶段的措施进行查证时,向出口派遣,以确认该出口的应对措施。后,根据《中日食品方案》,为了中日间食品的性,实施官方协议及现场考察等。
(3)技术支持等
为了帮助出口加强监视体制以及残留农药等的检验检查技术,厚生劳动省及检疫所将派遣或接收进修人员等以在必要时对出口进行技术支持。
6.指导进口商自主实施管理的相关事项
作为包括进口商在内的食品业者的责任,食品卫生基本法第8条中规定,食品业者对于食品性负有首要责任,为食品性,需在食品供给流程的各阶段恰当地采取必要措施。此外,《食品卫生法》第3条第1项中规定,为食品业者进口食品等的性,食品业者为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术、原材料的性、实施自主检查等措施的实施做出努。
根据上述内容,为预防违法,检疫所通过以下指导等推动进口商的自主管理。
(1)对进口商的基本指导事项
告知进口商《食品卫生法》中进口手续、检查制度、规格标准、作为义务应附加的卫生证明书等食品方面的法规以及进口商的责任义务等。
此外,为进口商的自主管理,要适时恰当的向进口商提供进口食品等的违法信息、新制定的规格基准等以及出口关于食品的法规,同时,为使进口商自己进口的食品等的,在讲习会、进口申报时对其进行指导。
对进口商的基本指导事项需按照附表2进行,根据进口商进口的具体食品等的出口、品种,并且关于必要的事项进行指导。是,关于加工食品,根据“关于进口加工食品的自主管理方针(指导方针)”对进口商进行指导,指导其结合出口的食品相关法规的完备以及实施情况和生产商的管理水平等,对在出口生产等阶段进行必要的指导。
此外,指导进口商要彻底的确认进口食品等在出口合法,以及其原材料、添加剂、生产方法、检查数据等合法。厚生劳动省会讨论并开发有助于进口商进行原材料管理查证的有关加工食品的残留农药等的检验法。
同时,指导其根据生产商等提供的正确的、的信息准确的进行进口申报,并且,在持续进口的情况下,指导其充分确认原材料和生产方法等没有变化、申报时提供的自主检查的结果与申报货物相统一。
并且,若实施规格标准的修改、加强检查、禁止销售等措施,会向进口商及时提供信息。
(2)实施进口前指导
对于进口者,根据6的(1)中的指导事项,指导其根据从生产商处得来的必要的资料在事前确认进口食品等的性、是否含有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145号)规定的医成分。是,关于初次进口之前有过违规案例的食品,应通过网站、讲习会积建议进口商咨询检疫所的进口食品顾问。
此外,为进口前自主检查的实施,在4-(1)的检疫所实施确认时运用该检查结果。
(3)由进口前指导发现违法事例时的应对
如果进口商在事前确认性时发现该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指导进口商根据法规采取恰当的对策进行,直到该食品合法为止。
此外,的结果,即使有书面证明该食品已经合法,必要时,需检查确认该食品是否达到规格标准等要求。
(4)实施自主检查
初次进口时,根据进口食品的成分规格基准、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指导进口商对的项目实施自主检查,以确认该进口食品等是否合法。持续进口的情况下,根据其进口的频率,以(1)中对进口商进行的基本指导事项为基础,指导进口商定期确认该进口食品等的成分规格、添加剂等的使用情况,参考同种食品的违法信息定期实施自主检查。
(5)制作及保存进口食品记录
为了能够随时确认进口食品的流通情况,要指导进口商正确地制作并保存该食品的进口、销售情况的记录,同时,当发现违规情况时,迅速向相关检疫所或都道府县提供其信息。
(6)进口商、通关业者及保税仓库业者的食品相关知识
为进口商、通关业者及保税仓库业者举办有关(1)~(5)指导事项的说明会,同时,指导其通过积派遣进口食品负责人参加相关团体举行的讲习会,使负责人掌握食品的相关知识,以进口食品等的性。要求企业负责人积参加检疫所、相关团体等主办的讲习会,以此指导进口商、通关业者及保税仓库业者学习食品相关知识,进口食品性。
此外,必要时,进口商有关正确的期限标识等标识内容向管辖进口商所在地的省市县进行咨询、提供资料等。
7.确认发现违法案例后的应对
(1)在进口时的检查中发现违法事例时
进口申报的检疫所、厚生劳动省或相关都道府县等相互合作,对进口商采取下达废弃、退货或转为食用外用途,或者立即召回的命令;加强进口时检查等的必要措施。
①违法食品尚未通关时
检疫所对进口商下达废弃等命令,同时,要求其报告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
②违法食品已经通关时
管辖进口商所在地的省市县对进口商下达召回等命令,同时,要求其报告采取措施的情况。
因此,为使省市县的召回命令顺利执行,检疫所应迅速向厚生劳动省报告有关违法进口食品进口时的货物批次号、进口商名称、所在地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以下简称“违法的进口食品等的相关信息”),同时,厚生劳动省会通知管辖进口商所在地的省市县,令进口商采取召回等措施。
此外,检疫所暂时指导进口商采取废弃违法进口食品的措施,同时,指导该进口商使其听从管辖其所在地的省市县的指示,除此之外,厚生劳动省将设法与内阁府共享信息。
(2)在日本流通时的检查中发现违法食品时
厚生劳动省从都道府县的收检查(《食品卫生法》第28条第1项规定的收或检查)、经销商的自主检查等收到在日本流通时发现进口食品违法事例的通知时,向检疫所提供有关违法进口食品的信息,同时,根据该信息采取进口时加强检查等必要措施。此外,出现由进口食品引起健康损害的情况时,为预防损害进一步扩大,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关于之后进口的食品向检疫所通报;日本流通的食品向省市县通报。
(3)防止再次发生对进口商的指导
对于有过违法事例的进口商,为防止再次发生违法事件,检疫所应要求其关于以下事项进行报告。
①调查并报告违法原因
要求调查该食品的违法原因,要求一旦查明结果立即报告。发现违法事例后经过3个月也没查出违法原因的,要求其报告调查的进展情况。
②报告再次进口时的结果报告
如再次进口同类食品,除确认①中的原因调查、是否已改正的情况外,必要时,通过进口商进行的实地调查、在违法的出口实施的检查等进行查证,同时,要求报告的结果。
(4)根据《食品卫生法》第55条规定,对进口商营业的禁停止处分
为食品的性,厚生劳动省对于多次违法的进口商或对公众健康已带来伤害或有可能带来伤害的进口商,命令其禁止进口或暂停进口(以下简称“进口商的营业禁停止处分”),以督促其改正违法原因,防止再次违法,并采取其他必需的卫生措施。
此外,根据“《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规定的禁止及暂停进口商营业处分的实施方针(指导方针)”,对于违反率大约超过5、并被列为禁止进口或暂停进口的进口商,指导其不要再次违法。检疫所根据违法内容等加强该进口商进口的食品的监控检查,并查证该进口商采取的防止再发生措施。
(5)告发恶性进口违法事例
检疫所对虚假的进口申报、违法或违法可能性高的食品的不正当进口等恶性违法事例进行检举揭发,同时,适时公布该检举内容。
(6)违反案例的公布
为明确食品卫生方面的危害情况,厚生劳动省根据《食品卫生法》第63条的规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进口商(违法情节轻微且立即改正的进口商除外。)的名称、地址、对象进口食品等违法信息迅速在网页上予以登载、公布(名称、地址的公布期限为1年)。此外,公布违法进口商名称的同时,对违法食品的回收、废弃等措施的实施情况、措施的内容、违法原因等一经判明立即公布。
8.向民提供的信息
厚生劳动省或检疫所应通过网站或其他途径,广泛的向民众提供进口食品等性的有关信息。
(1)提供监控计划的相关信息
为顺利实施本计划制定的监视指导,检疫所向进口商、通关业者及保税仓库业者下达有关监控计划、实施命令检查、加强检查等通知。
此外,厚生劳动省会公布有关监控计划、实施命令检查、强化检查等信息。
(2)两间的协议及现场调查情报的提供
厚生劳动省为了推进出口对策,实施的两间协议及调查信息进行公布。
(3)根据本计划公布监视结果
厚生劳动省计划第二年8月公布本计划制定的监视指导的实施情况,包括监控检查、命令检查等进口食品检查的实施情况及其结果的概要、对进口商实施的监视指导及其结果的概要等。此外,4月到9月期间的半年度情况也将于12月公布。
(4)组织食品相关风险交流
厚生劳动省计划通过组织食品相关风险交流,计划内容、进口食品监视指导情况等向消费者、企业提供信息并交换意见,为使其正确理解食品性做出努。
(5)其它
检疫所在不影响监视指导相关工作的情况下,允许普通消费者参观检疫所,以获得公众对监视检查工作真实情况的广泛了解。
9.为实施其他监视指导的必要事项
(1)培养食品方面的人才并其水平
厚生劳动省对在检疫所从事监视指导、检验检查的食品卫生监视员进行有关食品相关知识和技术掌握等的培训。
(2)检查检疫所实施的食品等的检验检查
根据地方厚生局的建议,厚生劳动省应有计划地对检验检查等业务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以监控检查等工作的正确实施。
附表1(附表内容为2011年监视计划内容,新的还未发布)
食品种类 |
检查项目 *1 |
项目别类件数 *2 |
取样数 *2 |
畜产食品:
牛肉、猪肉、鸡肉、马肉、其它食用鸡肉等 |
性物质等 |
2200 |
4830 |
残留农药 |
1900 |
成分规格 |
700 |
辐照 |
30 |
畜产加工食品:
干酪、肉类加工品、冰淇淋、冷冻食品(肉类) |
性物质等 |
2200 |
7510 |
残留农药 |
1000 |
添加剂 |
1200 |
成分规格等 |
3100 |
辐照 |
10 |
水产食品:
双壳贝、鱼类、甲壳类(蟹、虾等) |
性物质等 |
2700 |
5630 |
残留农药 |
2000 |
添加剂 |
200 |
成分规格等 |
700 |
辐照 |
30 |
水产加工食品:
鱼类加工品(切片、干燥、碎肉)、冷冻食品(水产动物类、鱼类)、鱼贝类卵加工品 |
性物质等 |
4100 |
13720 |
残留农药 |
3200 |
添加剂 |
1900 |
成分规格等 |
4500 |
辐照 |
20 |
农产食品:
蔬菜、水果、麦类、玉米、豆类、花生、坚果、种子类 |
性物质等 |
1000 |
18410 |
残留农药 |
12000 |
添加剂 |
1100 |
成分规格等 |
1300 |
霉素类 |
2800 |
转基因食品类 |
200 |
辐照 |
10 |
农产加工食品:
冷冻食品(冷冻蔬菜)、蔬菜加工品、果实加工品、香辛料、方便面类 |
性物质等 |
300 |
20850 |
残留农药 |
11200 |
添加剂 |
4400 |
成分规格 |
1800 |
霉素类 |
2600 |
转基因食品类 |
100 |
辐照 |
450 |
其它食品:
保健食品、汤类、调味品、点心类、食用油、冷冻食品等 |
残留农药 |
500 |
5100 |
添加剂 |
3000 |
成分规格等 |
900 |
霉素类 |
700 |
饮料:
矿泉水、清凉饮料、酒精类饮料 |
残留农药 |
350 |
2250 |
添加剂 |
1000 |
成分规格等 |
800 |
霉素类 |
100 |
添加剂、器具及容器包装、玩具 |
成分规格等 |
2800 |
2800 |
重点检查的项目*3 |
性物质等、残留农药、添加剂、成分规格等、霉素类、转基因食品、放射线照射食品 |
5000 |
5000 |
总计*2 |
|
|
86100 |
※1:检查项目举例
性生物质等:抗生物质,合成剂,剂等
残留农药:有机磷类,有机盐酸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
添加剂:保存料、着色料、甜味料、防氧化剂、防腐剂等
成分规格等:成分规格规定项目(数,大肠杆菌群,肠炎弧菌属等),病源微生物(肠管出血性大肠菌O157,李斯特菌等),贝毒(腹泻性贝毒,麻痹性贝毒)等
霉素类:黄曲霉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棒曲霉素等
转基因食品:未通过性检查的转基因食品
辐照:有无放射线照射
2 :取样件数是性物质、残留农药等各检查项目总检查件数的概数。
3 :综合进口时的违反事例以及外信息,检查频率。
附表2
|
进口时主要危害因素
(代表性事例) |
事前确认事项 |
定期确认事项(包括初次进口) |
运输及保存时确认事项 |
食品(
共通事项) |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混入了腐败、变质等不洁物质、异物 |
·制定对策,预防原材料及其制造加工过程中混入有毒、有害物质 |
·定期试验,确认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
·确认未因事故、温度不适引起腐败、变质
·盐渍加工的食品未长期保存于室外
·仓库无杀虫剂等农药污染 |
·病原微生物污染 |
·防止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对策 |
·通过定期试验检查确认病原微生物 |
·维持适当温度,抑制病原微生物繁殖 |
·指定外添加剂的使用
·使用违规添加剂,过量使用等不合标准的使用 |
·包括原材料中的添加剂没有使用指定外的添加剂
·没有使用不合标准的添加剂,且适量使用添加剂 |
·定期检测,确认是否含有指定外添加剂,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标准 |
|
·不符合规格标准(清凉饮料、肉制品、冷冻食品等) |
·成分规格、制造、加工等是否符合标准
·未经辐照(抑制马铃薯生芽除外)
·确认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的确切名称及比例等
·根据需要,确认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 |
·制造过程、原材料没有变更
·通过定期试验检查确认成分规格是否符合标准
·通过终制品的试验检查来确认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 |
·遵守保存基准
·有无事故发生 |
农产品及其加工品 |
·黄曲霉毒素、棒曲霉毒素等霉素毒(谷类、豆类、香辛料、苹果汁等) |
·采取对策防止收获、运输、保存过程中生成霉素 |
·定期确认有无霉素产生 |
·为防止霉素产生,要采取适当的温度、湿度管理 |
·生氰糖苷等毒素 |
·确认有素
·制定对策,在制造、加工过程中除毒素
·采取对策,防止混入有毒、有害植物 |
·定期确认有素 |
|
·放射性污染(蘑菇、草药等) |
·产地无放射性污染 |
·定期确认放射能浓度 |
|
|
·肠道出血性大肠菌 O157等病原微生物(生食用蔬菜) |
·制定对策,防止病原微生物污染 |
·定期确认有无病原微生物 |
·维持适当温度,抑制病原微生物繁殖 |
·农残 |
·农药的使用
·原材料的农残是否符合残留标准 |
·收获前后,农药的用法与用量是否符合标准
·定期试验确认农药残留量 |
·收获后是否使用农药 |
·未经核准的转基因食品(玉米、木瓜等) |
·有无转基因食品
·制定对策,防止混入未通过检查的转基因食品 |
·定期试验确认,是否混入未通过检查的转基因食品 |
·正确管理 |
·使用保持食品品质及新鲜度的添加剂(新鲜蔬菜) |
·是否使用色素、漂白剂等添加剂,误导消费者对食品质和新鲜程度的认识 |
·定期试验确认有无添加剂 |
|
畜产品及其加工品 |
·肠道出血性大肠菌 O157、李斯特菌等病原微生物(肉类、奶酪等) |
·制定对策,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污染 |
·定期确认是否存在病原微生物污染 |
·维持适当温度,抑制病原微生物繁殖 |
·放射性污染(香肠肉、牛肉等) |
·产地无放射性污染 |
·定期确认放射能的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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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卫生证明(肉及肉类制品) |
·生产及出口出具的卫生证明内容的记载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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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卫生证明 |
·疯牛病(牛肉及相关制品) |
·确认产地非禁止进口的对象或地区
·无特定危险部位
·未混入或使用,禁止进口的或地区的牛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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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牛病(绵羊肉、山羊肉) |
·产地非疯牛病疫区不是疯牛病发生
·无特定危险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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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残、兽残及饲料添加剂 |
·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加工品的原材料符合残留标准 |
·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用法、用量、停药时间均符合规定。
·定期检测农残、兽残及饲料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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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食品品质及新鲜度添加剂的使用(肉类) |
·是否使用色素等添加剂,误导消费者对食品品质和新鲜程度的认识 |
·定期试验确认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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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及其加工品 |
·副溶血性弧菌等病原微生物(生食用鲜鱼类切片) |
·制定对策,防止加工用水等引起的病原微生物污染
·符合加工操作规范 |
·定期确认有无病原微生物 |
·遵守正确的保存操作规范
·维持适当温度,抑制病原微生物繁殖 |
·生食贝类的成分规格、加工标准、保存标准违规 |
·确认该同日本执行相同的加工标准 |
·定期确认成份规格是否符合标准 |
·遵守正确的保存操作规范 |
·腹泻性、麻痹性贝毒(贝类) |
·确认该产品是从贝毒监视标准合格的海域获得 |
·定期确认有无贝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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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入有毒河豚 |
·该鱼种是许可进口的鱼类
·鉴别鱼种,防止混入有毒鱼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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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出口政府证明书
·通过鱼种鉴别防止混入异种河豚 |
·其它有毒鱼类的混入(南方产旗鱼、鹦鹉鱼、camasu鱼等) |
·确认捕鱼的海域
·鉴别鱼种,防止混入有毒鱼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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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鱼种,防止混入有毒鱼类 |
·兽残、饲料添加剂残留 |
·兽药的使用情况
·加工品的原材料符合残留标准 |
·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用法、用量、停药时间均符合规定。
·定期检测农残、兽残及饲料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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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食品品质及新鲜度添加剂的使用(鲜活鱼类) |
·确认未使用色素、一氧化碳等误导消费者对品质、新鲜度产生错误认识的添加剂 |
·定期试验确认添加剂的成分 |
·确认是否使用鲜红色等 |
保健食品 |
·含有成分 |
·不含有《药事法》规定的成分
·该产品在出口的食用 |
·确认不含《药事法》规定的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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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及其制剂 |
·使用指定外添加剂
不符合规格标准 |
·添加剂的正确名称、基本物质、提取溶媒的种类
·如包含多种添加剂,需确认各种添加剂的正确名称和比例
·未使用指定外添加剂
·成份规格、制造标准符合规定 |
·定期确认成分规格 |
·遵守正确的保存操作规范 |
器具及餐具包装、玩具 |
·不符合规格标准 |
·确认材料、形状、颜色、适用年龄、用途
·原材料的规格、材质、用途、制造标准等符合规定 |
·定期确认原材料的规格、材质等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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